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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崔华成与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成,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690号原告:崔华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军民东路1353号。法定代表人:高柏辉,男,职务局长。原告崔华成与被告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崔华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华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晓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