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崔华成与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成,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690号原告:崔华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军民东路1353号。法定代表人:高柏辉,男,职务局长。原告崔华成与被告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崔华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华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晓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