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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秋恋、刘佩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秋恋,刘佩娜,刘利娜,赵振华,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99号申请人:王秋恋,女,汉族,生于1949年7月30日,住河南省郏县。申请人:刘佩娜,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0日,住河南省郏县。申请人:刘利娜,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3日,住平顶山湛河区。被申请人:赵振华,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豫D×××××车辆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禹州市,系豫K×××××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人王秋恋、刘佩娜、刘利娜与被申请人赵振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秋恋、刘佩娜、刘利娜以与被申请人赵振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振华驾驶的豫D×××××号轻型厢式货车、XXX驾驶的豫K×××××号轿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振华的豫D×××××号车一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X的豫K×××××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