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德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恒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德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恒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富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益军,李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津霸公路南侧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恒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1号607室。法定代表人胡益军,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富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2053室。法定代表人胡益军,经理。被执行人胡益军,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执行人李美芬,女,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富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益军、李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及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芬名下坐落于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2-509号房产和被执行人天津富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和平区新华路1,3,5号.多伦道23,25号.佳木斯道18号十七层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辰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