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耿晓泉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918号申请人耿晓泉,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申请执行人耿晓泉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5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晓泉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30,000元、案件受理费9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额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耿晓泉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59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耿晓泉发现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五十三万元整、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元整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额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