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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光与郑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22执1223号郑鹏鹏:你与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2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郑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郑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743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70300008011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