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飞虎与被告陈维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虎,陈维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813号原告:李飞虎,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陈维富,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李飞虎与被告陈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维富偿还原告债务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维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30日,被告陈维富出具一张金额为6300元的借条交原告收存。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在审理中,原告确认其向被告交付了6000元,且借条上“月息1分5”系原告本人所书写。后被告偿还了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维富应偿付原告李飞虎借款本金4000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维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