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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润香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润香,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895号原告:罗润香,女,193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中建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民。原告罗润香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罗润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润香负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