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顺威龙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严金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顺威龙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严金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3092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威龙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7F。法定代表人:植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丰茂,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X1。法定代表人:严金海。资料如下。被告:严金海,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威龙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龙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楠公司)、严金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威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植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丰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楠公司、严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威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凯楠公司支付加工费134679.67元及逾期滞纳金(滞纳金以本金134679.67元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10日计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500元)给原告;2.被告严金海对被告凯楠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凯楠公司、严金海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6年9月开始,承接被告凯楠公司的服装洗水加工。双方约定加工地为原告工厂内,该地点属江门市蓬江区管辖范围。双方约定:加工款每月结算,每月对上一个月的加工款进行对账,并由被告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加工款。逾期不支付的,每天按总金额3%计算滞纳金。经对账确认,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凯楠公司共拖欠原告加工款134679.67元。因被告凯楠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被告严金海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原告顺威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据3.《客户对账单》、《对账月结明细单》、《加工协议》各一份;证据4.《收货单》、《送货单》各一份。被告凯楠公司、严金海无到庭,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因被告凯楠公司、严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应视为其对原告顺威龙公司所举证据及陈述均无异议。经审核,原告顺威龙公司提供的《加工协议》、《收货单》、《送货单》、《客户对账单》等凭据均为原件,证据形式合法,并据此查明如下事实:顺威龙公司于2016年8月开始为凯楠公司提供服装洗水加工服务,双方交易习惯为顺威龙公司到凯楠公司内将服装原材料拿回来加工洗水,加工后再将衣服送回凯楠公司。双方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加工协议》,载明了:“甲方:顺威龙公司,乙方:凯楠公司。甲、乙双方经商议,乙方委托甲方加工洗水服装产品订立如下合约:合同款号品名工艺洗水单价(打)MCL-859#成人长裤酵洗怀旧喷正常马骝成人牛仔长裤51.00K08#成人长裤酵洗怀旧加多位扫描加水中4位压皱猫须加喷多位马骝加喷4位马骝猫须成人牛仔长裤149.00K09#成人长裤酵洗怀旧加多位扫描加喷多位马骝成人牛仔长裤79.00K22#成人长裤酵洗怀旧多位扫描加喷多位马骝成人牛仔长裤79.00K17#成人长裤酵洗怀旧加多位扫描加喷多位马骝加喷4位马骝猫须加水中4位压皱猫须成人牛仔长裤149.00K11#成人长裤酵洗怀旧加多位扫描加水中4位压皱猫须加喷多位马骝加喷4位马骝猫须成人牛仔长裤149.00备注:如有工艺更改,则重新报价。以上单价不含发票,如需开发票另收取8%双方责任、义务:一、甲方:1.甲方负责车辆到乙方指定地点收取大货后须按乙方所提供的样加工洗水,并送回到乙方。2.甲方如有特殊原因(如突然停电、水、机械故障等),应立即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妥善安排好货期生产。3.甲方加工产品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而允许有洗水%,手工%的损耗,甲方需按质保量将产品交回乙方。二、乙方:1.乙方提供每批货量及洗水要求给甲方,并在合作过程中,如有加工技术更改要求,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重新签定单价,否则甲方按原计划生产。2.为保护双方利益,本厂洗水之货物如有不符合乙方批定样板要求或超出损耗率的,必须在3天内传真通知甲方则视质理确认合格。3.如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及货物违反国家法例所造成的损失我厂不负任何责任。4.结算方法:双方确认后,现金付款出货。三、其它事宜:1.客户如同意此价格即签署确认,为不影响客户货期必须在12小时内回复,如在指定时间内不回复我厂,我厂有权当默认此价格处理。2.每类加工单价按相互的报价表及加工对数表为参考,双方协议确认后在车协议上签定每款洗水单价,每月结算时对应收货、送货单数量计算洗水加工费。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签字即生效,并做诉讼依据。4.本协议从双方签署日起生效。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该《加工协议》有顺威龙公司的盖章确认和凯楠公司的代表杨喜签名确认。另查明,顺威龙公司到凯楠公司收服装原材料,待洗水加工后送回给凯楠公司,并分别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出具《收货单》9张、《送货单》20张;10月份期间出具《收货单》6张、《送货单》14张;11月份期间出具《收货单》3张、《送货单》6张。上述单据均有凯楠公司的员工签名确认。之后双方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12月17日进行对账,顺威龙公司向凯楠公司出具《客户对账单》,分别载明了凯楠公司应支付2016年9月份服装洗水加工费51373元,扣除次品900元,实欠加工费50473元;2016年10月份服装洗水加工费63614.92元,扣除次品100元,实欠加工费63514.92元。并备注“1.结算方式:在每个月10号前要结清上月洗水加工费,不按时结清的每天按总金额3%计滞纳金。(注:不含增值税发票)如开发票的需要在每月15号前通知,开票另加7%的点数。2.本单据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签字即生效,并作诉讼依据。若有争议,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两份《客户对账单》均有顺威龙公司和凯楠公司的盖章确认。还查明,顺威龙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凯楠公司出具2016年11月份《对账月结明细单》,显示11月份洗水加工费金额总计20691.75元,并备注“请核对以上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请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厂,如无异议,15号前若无对数,我厂将默契式为以上单价及金额数为准;结算方式:请于下月15号前付清上月加工费,不按时付清则每天以总金额的3%计算滞纳金,若对以上对账单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植生咨询。”该《对账月结明细单》无凯楠公司的盖章确认,但《对账月结明细单》记载的日期、款号及收送货数量与《收货单》《送货单》上记载的内容能够一一对应。上述加工费合计金额为134679.67元(50473元+63514.92元+20691.75元)。庭审中,顺威龙公司称,自双方签订协议后,凯楠公司一直未支付过加工费。双方签订的《加工协议》并没有约定逾期滞纳金,但在《客户对账单》中有约定。现我方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因为双方在《客户对账单》上有约定下个月10日前结清上个月的洗水加工费,所以,我方认为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至凯楠公司清偿上述加工费之日止。再查明,凯楠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严金海。本院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顺威龙公司与凯楠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加工合同,根据顺威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顺威龙公司为凯楠公司提供服装洗水加工服务,双方加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关于顺威龙公司请求的加工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顺威龙公司提供的《收货单》、《送货单》、《客户对账单》、《对账月结明细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凯楠公司与顺威龙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及凯楠公司拖欠顺威龙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34679.67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凯楠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加工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顺威龙公司请求凯楠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34679.67元,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顺威龙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顺威龙公司请求的逾期滞纳金,实为违约金。虽然顺威龙公司与凯楠公司在《加工协议》中,并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在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客户对账单》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约定,由于凯楠公司未依约定向顺威龙公司支付加工费,显属违约,故凯楠公司应向顺威龙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系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数额明显过高,而顺威龙公司在庭审时提出该违约金应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加工费清偿之日止的意见,系其自由处分的权利,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严金海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凯楠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上记载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严金海,故凯楠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严金海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凯楠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严金海应承担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严金海应对凯楠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威龙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34679.6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全部加工费之日止);二、被告严金海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严金海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楠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辛堂书 记 员 黄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