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奇特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少兰,孙奇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441��申请执行人卢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奇特,男,汉族。卢少兰申请执行孙奇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70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少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孙奇特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少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奇特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7046号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