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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明芝申请执行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芝,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姚明芝,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5520。法定代表人:王元一,总经理。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北河街。组织机构代码:75471018-0。法定代表人:余晓安,董事长。关于姚明芝申请执行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79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3239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雁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