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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1984年09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湘3127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剑于2017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724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执行兑现款17471元,2017年10月24日本院已给申请执行人周剑发放执行兑现款17471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湘3127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7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