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孙卫红与被执行人郭二红、胡海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卫红,郭二红,胡海英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异11号申请执行人孙卫红,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二红,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胡海英,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卫红与被执行人郭二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卫红于2017年10月10日以被执行人郭二红在已生效的(2001)鹤山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由,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海英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二红共同清偿本案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卫红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追加胡海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追加胡海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孙卫红撤回追加胡海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孙 广审判员 尤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