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全、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全,王青,何能,王年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275号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继全,男,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青,女,汉族,住蕲春县。被告:何能,男,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年丰,男,汉族,住蕲春县。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全、王青、何能、王年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能、王年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能、王年丰的起诉。审判员 程军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