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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州区农村信用联社与杜小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小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惠润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建业,系城区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杜小彭,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吴家行政村古北组。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杜小彭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从201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3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