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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荣塔与李亮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塔,李亮亮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116号原告:苏荣塔,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李亮亮,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原告苏荣塔与被告李亮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苏荣塔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荣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苏荣塔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荣塔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苏荣塔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