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荣塔与李亮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塔,李亮亮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116号原告:苏荣塔,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李亮亮,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原告苏荣塔与被告李亮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苏荣塔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荣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苏荣塔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荣塔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苏荣塔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