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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淑豪与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豪,王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009号原告:吴淑豪,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佃军,临沭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珂,成年,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淑豪与被告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豪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豪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淑豪负担。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