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淑豪与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豪,王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009号原告:吴淑豪,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佃军,临沭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珂,成年,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淑豪与被告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豪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豪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淑豪负担。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