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帅申请执行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帅,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820号申请执行人:吕帅,男,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娜,女,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帅与被执行人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李娜的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7日),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