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舒浩、李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浩,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舒浩,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浩与被执行人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