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小华、杨海英与陈明均、刘玲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华,杨海英,陈明均,刘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680号原告:张小华,男,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杨海英,女,生于1978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陈明均,男,生于1984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刘玲,女,生于1990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张小华、杨海英与被告陈明均、刘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小华、杨海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华、杨海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华、杨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