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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五峰与张杰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五峰,张杰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五峰,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杰聪,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刘五峰与被告张杰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五峰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于2019年6月21日到期,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93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润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