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执1014 申请执行人李小锋与被执行人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锋,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锋,男,出生于1987年1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赵洋,男,出生于1986年3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洋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4484.90元(包含执行费992),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