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士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士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094号原告:丁士海,男,汉族,现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海螺国际大酒店。主要负责人:李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公司员工。原告丁士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丁士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士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士海负担。审判员 汤维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