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姚青山与沈阳泰泽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青山,沈阳泰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056号原告:姚青山,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沈阳泰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12甲-4号(1-5-4)。法定代表人:武所所。本院受理的原告姚青山诉被告沈阳泰泽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青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青山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