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徐静与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475号原告徐静,1989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6号楼七楼。原告徐静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静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