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铁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生,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张铁生,男,蒙古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法定代表人:蒋文兵。本院在执行蒋文兵申请执行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