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超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294号原告:马超,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西区。被告:张艳,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马超诉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马超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 判 长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姜 雯人民陪审员 王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保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