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超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294号原告:马超,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西区。被告:张艳,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马超诉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马超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 判 长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姜 雯人民陪审员  王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保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