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4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兴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熬,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熬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蒙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熬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兴熬伙同他人以漂亮女性照片做微信或者QQ头像,冒充美女添加男性为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对方钱财。在此期间,张兴熬等人骗取钱款共计132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张兴熬等人通过QQ添加在修水县一工地打工的傅某为好友,并以“张某”的名字与傅某在网络上聊天,后又以微信添加傅某。在取得傅某的信任后,张兴熬等人利用傅某想与“张某”发展男女朋友的心理,以家庭困难、生活开销及生病等事由骗取傅某钱款。至2016年2月份,张兴熬等人骗取傅某的银行转账款及现金共计11800元,其中张兴熬冒充“张某”的弟弟从傅某手中拿了现金3200元。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张兴熬等人通过QQ添加其亲戚徐某1为好友,并在QQ聊天中冒充徐某1的另一个亲戚“张玲敏”的身份与徐聊天,后以“张玲敏”的奶奶生病为由,提出向徐某1借800元。徐某1答应后,张兴熬谎称是“张玲敏”让其过来拿钱,骗取徐某1交付的800元现金。2016年2月份,被告人张兴熬等人通过微信添加罗某为好友,并以“张某”的名字与罗某在微信中聊天。在取得罗某的信任后,张兴熬等人便谎称没钱吃饭,骗取罗某银行转账款600元。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张兴熬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徐某2添加王某为好友,而王某正好认识徐某2,便识破了张兴熬等人的骗局,并将此事告知了徐某2。徐某2、王某等人后将张兴熬引出,将张兴熬扭送至公安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兴熬分别向被害人傅某退赔了11800元、向被害人徐某1退赔了800元。另,张兴熬退赔给被害人罗某的600元,因无法联系到罗某,该款现暂存于本院案件款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兴熬在侦查阶段作出了相关供述,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傅某、徐某1、罗某的陈述,傅某与张兴熬互相辨认出对方的辨认笔录,证人徐某2、王某、欧某、余某的证言,傅某向张兴熬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熬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所骗钱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兴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兴熬上交的退赔款6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罗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由平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