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142号原告: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坊路565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康晓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法定代表人:蔡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崇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