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罗敏峰与浦恩鹏、朱春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峰,浦恩鹏,朱春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罗敏峰,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人,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被执行人浦恩鹏,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朱春娅,女,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罗敏峰与浦恩鹏、朱春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浦恩鹏、朱春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罗敏峰借款455000元及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的逾期利息69463.33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0元,由原告罗敏峰负担1586元,被告浦恩鹏、朱春娅负担8444元。”该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532907.33元2、执行费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浦恩鹏、朱春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