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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孝感市凯雅娜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凯雅娜商贸有限公司,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103号案外人叶伟,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凯雅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杏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凯雅娜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伟于2017年9月1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叶伟称,孝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孝感市凯雅娜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登记在王雪峰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锈长江一期5栋1单元7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01321)房屋,2016年5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该房屋。我在法院查封之前就与王雪峰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至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查明,2014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069-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王雪峰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锈长江一期5栋1单元7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01321),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鄂0902执3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该房屋,另查明,案外人叶伟在法院查封之前与王雪峰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叶伟先于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王雪峰签订了有效书面合同,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故,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鄂0902执3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锈长江一期5栋1单元7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01321)的执行。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