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沈某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04号罪犯沈某,绰号胖子,男,1997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现在连云港监狱八监区服刑。罪犯沈某因犯强奸罪,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2016)苏03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某自入监以来,在现实改造中坚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多次找民警汇报思想,表示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后悔和懊悔,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期间积极发言,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一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