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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国帆诉王华峰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帆,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王华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664号原告:郑国帆,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丽,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帅,山东山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北票市。原告郑国帆与被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王华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郑国帆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帆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郑国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