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刘彩云、公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刘彩云,公丕文,公翠萍,张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388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闫群,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学,职务:副行长。被告:刘彩云,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公丕文,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公翠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德文,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彩云、公丕文、公翠萍、张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涉案贷款已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公丕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