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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啸尘与叶永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啸尘,叶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27号原告:蔡啸尘,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叶永革,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啸尘与被告叶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啸尘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叶永革以12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价值为限的财产。蔡啸尘并提供了黄森森名下的闽D×××××号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作出(2014)翔民初字第1436-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黄森森名下闽D×××××号小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过户手续;二、对被告叶永革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蔡啸尘以本案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蔡啸尘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森森所有的闽D×××××号小轿车的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绿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