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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扬中市南方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南方矿用电器有限公司,西安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南方矿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11827395789435,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兴华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广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1375660352538,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科技产业基地蓝天路5号。法定代表人:薄桂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南方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重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14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8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82执9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员  陈 武审 判 员  王祥远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沁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