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英与张启兴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张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宋英。被执行人:张启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英与被执行人张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