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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英与张启兴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张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宋英。被执行人:张启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英与被执行人张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