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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颜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滩头那山子村北面荣和苑小区1、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马乃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287万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7154元,申请执行费80270元,合计18742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在另案处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参与分配,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