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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付东升与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升,张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780号原告:付东升,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军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付东升与被告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付东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东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付东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