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付东升与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升,张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780号原告:付东升,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军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付东升与被告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付东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东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付东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