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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8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七十五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