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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国、王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张立全,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负责人:朱祝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海峰,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立全,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磊,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立全、���磊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立全、王磊给付申请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346934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本息合计12969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张立全、王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黑1024执61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全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建筑面积106.46平方米)楼房二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立全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1层14(建筑面积106.46平方米)楼房二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