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毛夕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96号被执行人毛夕峰,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毛夕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执行人毛夕峰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于2017年10月向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闸区华强城物业部调查,该小区物业人员反映不认识被执行人,且该小区也无5幢801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书中毛夕峰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