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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丁慎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丁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异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经国,主任。申请执行人:丁慎富,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丁慎富与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大坡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鲁0323执1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大坡村委的款项100000元,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沂源县南鲁山镇财政管理中心发出(2017)鲁0323执12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大坡村委的款项100000元。大坡村委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款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大坡村委专项资金的冻结或扣划措施。本院查明,丁慎富与大坡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鲁0323民特39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丁慎富与大坡村委于2016年12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其内容为大坡村委所欠丁慎富工程款85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承担欠款总额年10%的违约金。后大坡村委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丁慎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鲁0323执1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大坡村委的款项100000元,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沂源县南鲁山镇财政管理中心发出(2017)鲁0323执12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大坡村委的款项100000元。同时查明,大坡村委现有资金189000元存于沂源县南鲁山镇财政管理中心,该款是由沂源县地方道路管理处下拔给大坡村委2016年道路网化工程“大坡-响水崖段“的专项补助金。申请执行人所承建的大坡村大峪环山路工程于2012年施工,2013年1月10日结算。本院认为,沂源县南鲁山镇财政管理中心应拔给大坡村委的专项补助金189000元属于大坡村委的财产,本院有权予以扣留(冻结),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大坡-响水崖路段”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不得对该款采取提取的执行措施,应待大坡村委提供相应证据后再做处理。大坡村委所提异议部分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的款项100000元”为“扣留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的款项1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淑海审判员  尹纪锋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