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帅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帅,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38号原告:吴帅,男,1993年8月22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丹,女,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帅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吴帅负担。审判员 冷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