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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帅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帅,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38号原告:吴帅,男,1993年8月22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丹,女,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帅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吴帅负担。审判员  冷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