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金宁与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宁,雷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6-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宁,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宝鸡市陇县。被执行人雷宝利,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何金宁与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晶代审 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