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米庆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庆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505号 罪犯米庆好,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庆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申书雨、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专、黄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米庆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米庆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米庆好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米庆好提请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庆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3个表扬和余分360分。未能缴纳罚金。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米庆好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其系病犯,且长期住院,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米庆好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