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玉新与李兆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新,李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383号原告:吴玉新,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职工,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6308124236。被告:李兆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吴玉新与被告李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吴玉新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缴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