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玉新与李兆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新,李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383号原告:吴玉新,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职工,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6308124236。被告:李兆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吴玉新与被告李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吴玉新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缴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