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建军与被执行人刘军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军,刘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军,男,汉族,1976年1月5日生,河津市清涧办事处何家庄人。被执行人刘军学,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河津市樊村镇曹家窑村人。申请执行人薛建军与被执行人刘军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88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建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学于已自动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2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