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辛兆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兆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6766号原告:辛兆亮,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赵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兆亮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大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