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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尹强、肖锐处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强,肖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769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强被执行人:肖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尹强、肖锐处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尹强、肖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处罚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