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广瑞与被执行人莫康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3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广瑞与被执行人莫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广瑞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莫康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广瑞工资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莫康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康将案件执行款5100元全部履行完毕(含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广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莫康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